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陶欣伯助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9-08  浏览次数: 518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陶欣伯助学金评定细则》已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徐州师范大学陶欣伯助学金评定细则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徐州师范大学陶欣伯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TSPEF)由新加坡著名实业家陶欣伯先生捐资设立,其助学宗旨是“资助贫困有志、奖励品学兼优”。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愿意资助在我校就读的家境贫困而有志气的本科生,使之顺利完成学业,并鼓励他们学成后能有志到家乡所在的乡、镇、县、区等基层去工作,在艰苦的地区创业,为社会做贡献。
    第二条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从2007年9月起在我校设立陶欣伯助学金。我校依据《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TSPEF)—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协议书》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TSPEF)面向我校一年级新生设立陶欣伯助学金,每年20名,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连续资助四年。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陶欣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陶欣伯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该委员会由校内专家、教授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陶欣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陶欣伯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各班级成立陶欣伯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负责,小组成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担任。
 
第三章    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陶欣伯助学金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填写《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校陶欣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校陶欣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在充分调查、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方为通过;
4.校陶欣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名单中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5.校陶欣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资助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陶欣伯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
2、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3、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4、品行端正,诚实有志;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A档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已获助学金:
1.受到校、学院违规登记、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
2.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行为;
3.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陶欣伯助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份。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宁缺勿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陶欣伯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新生指当年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将根据《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TSPEF)—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协议书》的条款变动和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精神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陶欣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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