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大学生自主创业,设立江苏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为加强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金的宗旨是:在江苏师范大学范围内,激发在校大学生的创业理想,强化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全日制本科生自主创业,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 基金性质: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根本目的,非盈利性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1. 我校中文系84级校友刘先生首期捐赠人民币100万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止。

  2. 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资。

  3. 海内外各地方校友会或校友个人的捐资。

  4. 基金资助项目的回收经费。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

  1. “创业基金”为符合本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通过评审获得本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提供资金支持。

  2. 原则上每年扶持10个左右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提供创业基金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可以提供创业基金人民币50万至100万元。

  3. 项目资助期限为四年,获得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原则上四年内归还本金,以便周转使用,本基金不计利息。

  4. 获得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合法经营。获得资助的个人(团队)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应用一定的方式回报母校。

  5. 获得资助的个人(团队)须提供担保人或以家庭、公司财产为抵押,签署相关法律协议,为本基金使用提供担保。

  6. 对于恶意套取基金及获取基金后消极创业的,一经核实,本基金管理机构将收回资助基金;对于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团队)和担保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基金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对象: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中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团队或个人。

  第七条 申报对象的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品质优良,无拖欠学费等不良信用和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2. 能顺利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 具有较强的自主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 认同本管理办法,从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或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江苏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 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及附件等)。

  3. 将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江苏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 《江苏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 《创业计划书》。

  3. 《创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 申报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申报人或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及无违纪记录等证明。

  5.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6. 已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时间的企业,报送法人营业执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当年注册的企业,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7.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江苏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人由主要捐资人刘先生提名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2.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创业项目的评审与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 制定、修改本办法。

  2. 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基金使用的申报、评审、发放、跟踪检查,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3. 对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负责对基金的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审计。

  5. 负责解答捐资人的咨询或查询。

 

第五章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在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专门账户,接受捐资,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财务人员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获准立项建设的创业人(或团队),学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按照立项资助金额的50%拨付启动经费,剩余部分视项目进展情况给予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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